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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属于抢劫罪中暴力胁迫

时间:2025.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抢劫罪里的暴力胁迫要达到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才行。
有几种情形通常不算:
1.轻微推搡、拉扯:
像在拥挤场所无意碰撞,只是轻微动作,没对被害人人身安全构成实质威胁,这类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
2.非暴力言语催促:
只是一般性地说“快点给我钱”,这种言语未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到不敢反抗,不构成胁迫。
3.揭露隐私要挟:
仅口头威胁公开他人隐私,却没有当场暴力相逼夺取财物,也没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属于该罪的暴力胁迫。
4.趁不备夺取财物:
趁被害人专注某事时悄悄拿走财物,没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
不过,具体是否属于暴力胁迫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
司法机关会考量各种因素,如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被害人当时的状态、造成的实际影响等,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

案情回顾:

小何在商场趁小胡专注挑选商品时,悄悄拿走其放在一旁的钱包。小李在公交车上因拥挤与小丽发生轻微推搡、拉扯,并未对小丽人身安全构成实质威胁。小静向小何要钱时,只是一般性地说“快点给我钱”,未让小何产生恐惧到不敢反抗。小胡还曾口头威胁要公开小丽隐私,但未当场暴力相逼夺取财物,小丽也未因此不敢反抗。几人对是否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胁迫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趁小胡不备拿走钱包,未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
2.小李的轻微推搡、拉扯没对小丽人身安全构成实质威胁,不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胁迫。
3.小静非暴力言语催促未让小何恐惧到不敢反抗,不构成胁迫。
4.小胡揭露隐私要挟未当场暴力相逼且未使小丽不敢反抗,不属于该罪的暴力胁迫。具体认定需司法机关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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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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