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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

陈* 江苏-宿迁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27 04:05:54 332人阅读

抢劫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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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暴力行为,关键看是否针对财物相关人的人身实施了非法打击或强制,像常见的殴打、捆绑等行为,重点在于是否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以劫财。

(二)对于胁迫行为,要判断是否当场以实施暴力威胁,有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强大精神压力使其不敢反抗,且威胁的暴力必须能当场实现。

(三)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很重要,行为强度、方式、所处情境和被害人感受等都得考虑进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这里强调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性质,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抢劫罪。

2025-03-27 10:0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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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里的暴力:是对财物相关人,像所有者、保管者等人身搞非法打击或强制,像打人、捆人、伤人,让被害人没法反抗,为的是抢东西。
2.胁迫方面:是以当场动粗威胁,给被害人精神施压,吓得他们不敢反抗。这胁迫得足够厉害,内容还得当场能做到。
3.认定要点:得综合看行为力度、方式、当时场景和被害人感受等。只要让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并抢走财物,就符合认定标准。

2025-03-27 08: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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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抢劫罪中的暴力是对相关人员人身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其不能反抗以劫财,胁迫是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认定需综合多因素考量,达到相应程度即符合认定标准。
法律解析:
抢劫罪中的暴力,像殴打、捆绑、伤害等针对财物相关人员的行为,目的在于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进而犯罪人顺利获取财物。而胁迫,是以当场会实施暴力吓唬被害人,让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且胁迫内容必须能当场实现。在认定时,不能单一判断,行为强度、方式、当时场景以及被害人感受等都要考虑。比如在一个封闭空间,犯罪人手持凶器威胁被害人,这很可能就构成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如果对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认定还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详尽的法律解读与指导。

2025-03-27 07:4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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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认定有其明确内涵。暴力针对财物相关人的人身实施不法打击或强制,像殴打、捆绑等,核心在于排除被害人反抗以劫财。胁迫是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因恐惧不敢反抗,且胁迫要达到抑制反抗程度,内容须当场可实现。

为准确认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暴力行为,详细考察打击或强制的力度、造成的伤害程度等行为强度,不同程度对认定影响不同。
2.分析胁迫行为的方式,是言语威胁还是伴有肢体动作等,方式不同对被害人心理影响有别。
3.重视当时的情境,如犯罪发生在偏僻场所还是人员密集处,情境会影响被害人的判断和反抗能力。
4.切实关注被害人实际感受,因为个体的恐惧承受能力有差异,这能更准确认定行为是否达到抑制反抗的程度。

2025-03-27 07:0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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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暴力行为的对象明确指向财物相关人,通过如殴打、捆绑等方式实施不法打击或强制,重点在于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以劫财。
(2)胁迫是以当场暴力威胁来实现精神强制,让被害人因恐惧不敢反抗,且胁迫的暴力需当场可实现,达到抑制反抗程度。
(3)认定并非单一判断,行为强度、方式、情境以及被害人感受等多方面因素都要纳入考量范围。只要达到让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并劫财的效果,就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

提醒:
遭遇可能涉及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行为,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若涉及相关法律纠纷,因具体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3-27 05:31: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什么意思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第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第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什么意思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第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第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什么意思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第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第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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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7 16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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