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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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诉讼问题若原告方已将其企业进行质注销,则未经法律程序无法再向其提出诉讼请求,原因在于,在企业注销之后,作为法人主体的效力已然消失,无法对其进行起诉。然而,如若公司在未进行法定清算并获得法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注销,或者存有尚未正确处理之债项尚未妥善解决时,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主要股东,以及涵盖公司实权掌控者即得以采取相应行动。

企业在司法诉讼期间选择注销,后果严重。这可能被视为逃避法律责任,对原告不利。诉讼流程会暂停,直到确定责任承担者。股东和董事会成员若违反法规,要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风险大。

我国《公司法》规定,注销后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无法再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诉讼。法人地位自成立至注销结束。《民事诉讼法》强调诉讼主体的合法性,已注销公司因无法律人格,不具诉讼主体资格,故不能发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规定,注销后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无法再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诉讼。法人地位自成立至注销结束。《民事诉讼法》强调诉讼主体的合法性,已注销公司因无法律人格,不具诉讼主体资格,故不能发起诉讼。

在商业主体因民事纠纷卷入诉讼时,其仍保有注销营业执照的权利。但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商企未依法清盘而擅自注销,事后若被发现存在债务,其所有股东或相关管理人员都需在债权人追讨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意在确保商业主体在注销前能够妥善处理其债权债务,以维护市场公平与债权人利益。因此,商企在注销前务必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清盘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