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之诉,被告一般是作出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行政诉讼,合伙人登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若当事人认为登记违法或有误,就应将实施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被告,因其是行政行为主体,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2.若因合伙人内部纠纷引发登记撤销诉求,不能直接处理内部纠纷,应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登记。因为登记为行政行为,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3.建议当事人在准备提起诉讼前,收集好能证明登记行为违法或错误的相关证据。同时,若是内部纠纷引发诉求,可在行政诉讼前后,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内部问题。
法律分析:
(1)在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之诉中,被告一般是作出合伙人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合伙人登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当当事人觉得该登记行为违法或有误,申请撤销时,就应把实施登记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被告,因其是作出登记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3)合伙人内部纠纷属于民事关系,若因内部纠纷引发登记撤销诉求,需先解决内部问题,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登记。
提醒: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需区分行政与民事关系,若涉及内部纠纷应先妥善处理,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之诉,应明确被告为作出合伙人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当认为合伙人登记行为违法或存在错误时,可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若因合伙人内部纠纷引发登记撤销诉求,需先解决内部问题,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之诉中,作出合伙人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为适格被告。
1.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之诉,被告一般是作出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2.合伙人登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若当事人觉得登记违法或有误,申请撤销时,就得把该部门列为被告,因其是登记行为主体,有被告资格。
3.合伙人内部纠纷属民事关系,若因此有撤销登记诉求,要先解决内部问题,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行政诉讼撤销登记。
结论:
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之诉,被告通常是作出合伙人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人登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当当事人认为该登记行为违法或有误,申请撤销时,作出登记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行为主体,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所以应将其列为被告。若因合伙人内部纠纷引发登记撤销诉求,鉴于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属内部民事关系,需先解决内部问题,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登记。若你在申请撤销合伙人登记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难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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