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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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债务不能一概而论,得视情况而定。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对方无需承担连带。但是,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了,那么上述原则就不适用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特定原因所产生的债务,若符合一定条件,可被视为连带债务。比如,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进行借贷,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并且双方都表示同意,否则该债务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属于连带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纠纷中,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共同偿还。婚内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例如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但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愿,也应视为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但是,要是能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双方有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同时还通知了债权人,那么该债务就会被视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