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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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当法人解散之后,清理执行者应及时组织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若清理执行者未能按时履行这项职责而导致产生了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负责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就表明,尽管公司已经依法撤销并完成注销手续,但只要清算执行者未能妥善处理好公司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问题,那债权人依旧可向他们追讨所欠款项。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明文规定,法人在终止时,其清算义务人有义务立即组建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若清算义务人未能按时履行此项职责,并由此给他人带来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倘若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未能进行妥善的清算事宜,那么债权人(债务人)便有权向其追索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所揭示的原则,在法人解散之后,清算责任人有义务尽快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来完成清算工作。若清算责任人未能按时有效地履行此项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义务人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是,若某家公司在终止营业之后,有关欠款方面的事宜并未得到妥善的处理,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对清算责任人提出追责要求。

公司在注销后是否仍能被仲裁处理当然可以。当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之时,其法人地位依然保持不变。在依法进行完企业法人解散以及注销之前,以该企业法人作为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如若劳动纠纷发生于此期间,用人单位已步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仍可将其视为被申请人,而清算小组则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及仲裁等相关活动。倘若清算工作已经完成,劳动者便可将接手清算资产的股东视作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关于公司注销是否需要公告的讨论通常而言,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都需依法履行发布公告的法定程序。该公告旨在向债权人、股东、职员及其他各类利益相关人士明确告知企业关于终止商业活动的具体计划安排。借助这一公告渠道,各利益相关方得以详细了解到企业注销事宜的全貌,从而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合理的决策规划。然而必须强调指出,企业注销登记并不等同于已经圆满完成公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