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观上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还故意挪用。
2.构成该罪且
情节严重,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重大,
直接责任人会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严重”包括挪用数额大、款物挥霍难追回、影响恶劣等;
“情节特别严重”指挪用
数额巨大、损失特别重大。
4.
量刑要结合实际情节,如挪用数额、危害后果等确定
刑罚。
案情回顾:小朱身为某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明知救灾物资属于特定款物,却为谋取私利,擅自将价值50万元的救灾物资挪作他用。这些物资被用于其个人投资的项目,且由于投资失败,大部分物资已无法追回,对救灾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情分析:1、小朱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是救灾特定款物仍挪用,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
构成要件。
2、其挪用
数额较大且物资难以追回,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构成该罪且情节严重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重大的,直接责任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本案实际情节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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