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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观方面怎么判的

时间:2025.04.0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399人
律师解析:
1.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观上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还故意挪用。
2.构成该罪且情节严重,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重大,直接责任人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严重”包括挪用数额大、款物挥霍难追回、影响恶劣等;
“情节特别严重”指挪用数额巨大、损失特别重大。
4.量刑要结合实际情节,如挪用数额、危害后果等确定刑罚

案情回顾:

小朱身为某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明知救灾物资属于特定款物,却为谋取私利,擅自将价值50万元的救灾物资挪作他用。这些物资被用于其个人投资的项目,且由于投资失败,大部分物资已无法追回,对救灾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情分析:

1、小朱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是救灾特定款物仍挪用,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其挪用数额较大且物资难以追回,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构成该罪且情节严重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重大的,直接责任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本案实际情节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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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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