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财物主管,李某是其属下员工,李某在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主管明知挪用公款而未制止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吗?

河南 - 信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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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答疑法务

地区:河南 - 信阳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有意,做法人明知是公款而有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违法获到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违法获到公款的使用权,准备以后予以返还。至于做法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成立。

2017-11-04 10: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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