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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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务团

地区:甘肃 - 庆阳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即认识到自己挪用的财物的性质是公款,如果是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属于紧急需要的,或者是用于社会救助等情形的,就属于是加重犯罪情节,此时就算是挪用的公款的数额较小的,并且无其他犯罪情节的,也应当从重处罚

2020-11-08 11: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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