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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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晋中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挪用公款的行为显然是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特别是对于相关人员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企业通过侵占和挪用公款,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实际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定。

2020-12-24 10:5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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