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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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视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哪怕罪犯只成功实施了拐卖行为的一部分,即使妇女、儿童还没卖出去,也构成犯罪既遂。比如说,行为人已经成功拐骗了妇女、儿童,即使还没找到买家,也算犯罪既遂。

这种犯罪行为涉及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在这种情况中,可能存在未遂的情况,也就是说犯罪没有成功。这个罪名是指明明知道妇女是被拐卖的,但是仍然基于婚姻或者类似稳定关系的目的去购买。如果行为人已经产生了购买的意图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被揭露了、买卖方出现了变故)而没有完成,那么就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未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企图收买但未得逞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罪是指以不将妇女、儿童出卖为目的,通过收买的手段使妇女、儿童成为自己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但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诱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侵害妇女儿童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进行贩卖。 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并且是以贩卖为目的,就构成犯罪。 在定罪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人数、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刑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通常是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没收财产。

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未完成犯罪的量刑通常会比既遂轻一些。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的,最低刑期是五年,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极其恶劣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同时没收个人财产。对于未遂的定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如果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一般会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