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主犯在
共同犯罪里起主要作用,主导
犯罪实施,对结果影响重大。
从犯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2.通常主犯要对从犯的犯罪金额担责。
一般情况下,主犯需对共同犯罪的全部金额负责,涵盖从犯涉及的金额。
因为主犯对整个
犯罪行为负
主要责任,不能因从犯作用而减轻对全部犯罪金额的承担。
3.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要是从犯行为相对独立,与主犯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会影响主犯责任承担范围。
但总体来说,主犯对从犯金额担责是常见原则。
例如在一些
盗窃团伙犯罪中,主犯策划并指挥盗窃行动,从犯参与其中搬运财物。
主犯需对整个盗窃所得金额负责,即便从犯只是负责把部分财物搬到指定地点,主犯也不能因从犯作用小而减轻对全部
盗窃金额的责任承担。
若从犯在搬运途中私自截留财物据为己有,且此行为与主犯盗窃计划无关,主犯对这部分被截留金额可不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组成盗窃团伙。小朱作为主犯,策划并指挥了一系列盗窃行动,小李和小胡作为从犯参与其中搬运财物。某次盗窃行动共获得财物价值10万元。然而,小胡在搬运途中私自截留了价值2万元的财物据为己有,小朱对此并不知情。事后,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主犯小朱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金额负责,即对此次盗窃的10万元承担责任,因为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导犯罪实施。
2、但小胡私自截留财物的行为相对独立,与小朱的盗窃计划无关,所以小朱对这被截留的2万元可不承担责任,仅对剩余8万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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