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而言,第三人无法直接撤销无效的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一般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来主张,像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等。
因为第三人与该民事行为的无效通常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法定的
撤销权。
2.不过,要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该
无效民事行为受损,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时:
第三人能够通过
诉讼等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同时要求恢复自身合法权益。
3.总之,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动去撤销民事行为无效,但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即第三人要先看自身权益是否因无效民事行为受损,若受损且
符合条件,就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而不是随意直接撤销民事行为的无效状态。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恶意串通,签订了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将小何名下的房屋低价卖给小李,目的是
转移财产以逃避对小胡的
债务。小胡发现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小何与小李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何和小李则认为小胡作为第三人,无权干涉他们之间的合同。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无法直接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多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特定主体主张,因为第三人通常与无效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定撤销权。
2、但本案中,小何和小李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小胡作为受损害的第三人,符合特定条件,有权通过
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恢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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