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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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指罪犯在司法机关未发现或未实施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相关负责人交代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未被察觉时的自我揭露、他人代为投案告知、形迹可疑时的坦白、逃逸后自首、事前准备或途中的被捕。非自愿情况下,如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视同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被视为自首,依据刑法总则和自首构成条件。尽管逃逸与自首有不同主观性,但此行为有利于促使悔过、加速事实查明、赔偿受害方、节省司法资源,符合刑法鼓励坦白从宽的立法精神。

自首行为需满足三项条件:一,犯罪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罪行,且在未被查知或采取强制措施前,自愿接受后续处理;二,投案后需坦诚面对司法机关,无论多少次讯问或何种强制性措施,都能稳定、自愿地交代罪行;三,犯罪者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审判和惩罚。符合这些条件的自首行为有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

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不承认自首性质是关键辩护点。若案件已交法院,建议速寻专业律师协助。律师可查阅档案、口供、证言和实物证据等,挖掘有利证据和事实细节,并与法官有效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为您进行更有效辩护。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自首判定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