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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能否直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时间:2025.03.3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02人
律师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过,对于能否直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存在不同看法。
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连带保证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这是由于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相互独立,每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负责,责任范围清晰。
若允许随意相互追偿,可能致使法律关系混乱且不公平。
3.要是连带保证人之间有约定,比如约定了内部的分担比例等,那么就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4.所以,连带保证人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要视有无特别约定而定。
具体而言,没有特别约定时,不能直接追偿;
有约定时,则可按约定追偿。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和小静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许无力偿还,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向小丽还清了10万元。之后,小胡认为小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欲向小静追偿。然而,两人在保证时并未就内部分担比例等事项作出约定,小静拒绝了小胡的追偿要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对于能否直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存在不同看法。在本案中,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小静追偿涉及此法律争议点。
2、司法实践中,连带保证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小胡和小静未作特别约定,所以小胡不能直接向小静追偿。若有约定,可按约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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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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