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儿媳作为
担保人要承担
担保责任。
要是公公借款到期没偿还,
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儿媳履行还款义务。
2.不过有特殊情形。
比如儿媳与公公明确约定是一般
保证,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且未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儿媳有权拒绝担责。
3.还有,若
担保行为未经儿媳同意,像被
欺诈、
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担保,儿媳可能可不承担责任。
4.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说儿媳肯定担责,得依据具体的
担保合同及相关情况来判断。
比如要查看担保合同里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
还要看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担保效力的因素;
同时也要关注主合同纠纷的处理进程以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情况等,综合这些才能准确判定儿媳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其儿媳小丽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偿还借款,小胡要求小丽履行还款义务。小丽称自己与小朱约定的是一般保证,且当时是受小朱胁迫才提供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小丽作为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与小朱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丽有权拒绝担责。
2、若小丽能证明担保行为是受胁迫作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她可能可不承担担保责任。判断小丽是否担责需依据担保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及主
合同纠纷处理和债务人财产执行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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