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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时效是啥

时间:2025.03.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211人
律师解析:
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致身体伤害、持械殴打他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
比如,某人因琐事随意对他人拳打脚踢,导致对方身体多处淤青、擦伤,这就属于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若此人手持棍棒殴打他人,便是持械随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情节。
像有人长期在他人工作场所附近追逐、拦截并辱骂,致使他人无法正常工作,产生极大心理压力,这就符合此类情况。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三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例如,某人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累计价值超过二千元,或者频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都达到立案标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比如在商场、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导致正常秩序无法维持。
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五年;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五年;
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
若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琐事争执,小朱随意对小李拳打脚,致其身体多处淤青、擦伤。此外,小胡长期在小丽工作场所附近追逐、拦截并辱骂她,使小丽无法正常工作,心理压力极大。同时,小静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累计价值超二千元。而且,小朱还曾在商场故意制造混乱,造成商场秩序严重混乱。这些行为发生在五年前,如今被人举报。

案情分析:

1、小朱随意殴打小李致身体伤害、在商场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小胡追逐、拦截、辱骂小丽影响其正常工作,小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超二千元,均符合立案标准。
2、此类行为法定最高刑一般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为五年,此次行为发生在五年前,若刚好未过追诉时效,则可依法追诉;若已过时效,需看是否有特殊情况需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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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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