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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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所触犯的职务侵占罪,是指身处公司或企业等特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借助其职务身份上的便利条件,对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罪名直接侵犯到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完整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详细内容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具体条款之中。

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审理及定罪量刑过程中,“合理支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涉案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产生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且必不可少的各项费用,例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等。这些支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凭证,并且必须经过所在企业或单位的正规审批程序。若在侵占所得款项中包含了上述合理支出部分,那么这将对最终确定的犯罪数额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职务侵占罪之未遂,系指行为人已然开始实行职务侵占之侵害行为,然而碍于坚定或无法抗拒的外力掣肘,最终未能抵达犯罪目的。至于职务侵占罪之中止状况,则指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之中,因自身意志的转变而毅然决定放弃罪行,或者通过有效手段阻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对未遂与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可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范畴内,我们所探讨的“单位”主要涵盖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等具有法定法人地位的组织类型。无论该类单位是否属于国有性质或是私有属性,只要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侵犯法益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有可能演变为共同犯罪现象。如果两位及以上人员串谋并协同采取行动,利用自身职务相对方便条件进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非法占有,此时便可视为共同犯罪行径。各个共同犯罪人需根据他们在该犯罪过程中所发挥出的具体作用,从而分别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