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帮信罪,也就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要是和其他人一起实施
犯罪行为,在
团伙诈骗里起到了帮助作用,就可能被认定为团伙诈骗。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主观方面:
清楚地知道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在实施
犯罪,却还为其提供帮助。
像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比如帮忙用各种支付平台转账;
或者进行广告推广,像在网络上帮着发布
虚假诱人的广告等。
客观方面:
做出了为诈骗团伙提供多种技术支持的行为,比如提供互联网接入,让诈骗团伙能顺利连接网络;
提供服务器托管,保障诈骗活动的网络运行;
还有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吸引更多人上钩;
以及支付结算,方便诈骗团伙转移
赃款等。
行为关联:
和诈骗团伙成员有共谋,或者存在协同行为,一起参与到诈骗活动的策划、实施等各个环节。
要是符合这些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团伙诈骗,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和小胡组成了一个诈骗团伙。小静明知他们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便利,帮助他们转移诈骗所得资金。同时,小丽也知晓该团伙的犯罪行为,为其进行广告推广,吸引更多人上当受骗。警方侦破此案后,对于小静和小丽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构成帮信罪,有人认为应认定为团伙诈骗。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来看,小静和小丽都明确知道小许等人在进行网络诈骗
犯罪活动,还分别实施了提供支付结算便利和广告推广的行为,具备
主观故意。
2、客观上,小静提供支付结算便利,小丽进行广告推广,均属于为诈骗团伙提供支持帮助的行为,且与团伙成员的犯罪活动有一定关联,综合来看应认定为团伙诈骗,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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