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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往来就不能构成诈骗吗

时间:2025.03.24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1.经济往来中,不能一概而论说不会构成诈骗。
当一方在经济往来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基于此作出财产处分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比如甲以签订合同购买货物为幌子,骗取乙大量货款后逃之夭夭。
甲虚构购买货物的事实,让乙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货款,这一欺诈行为就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然而,要是普通经济纠纷,因双方存在误解或争议致使经济往来出现状况,一般不构成诈骗。
比如双方对交易价格、交货时间等有不同理解,产生了纠纷,但没有一方故意欺诈对方。
3.所以,不能简单认定有经济往来就不会构成诈骗,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仔细审查经济往来中的各种行为和细节,判断是否存在一方欺诈另一方以非法占有财产的情况,才能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诈骗。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有经济往来。小许以购货为由与小李签订合同,获得小李的货款后逃匿。小李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诈骗,要求追究其责任。而小许则称这只是普通经济纠纷,因一些误解才导致无法继续交易,并非有意骗取货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一方怀着非法占有的心思,靠编造事实、隐瞒实情,让对方犯错并处分财产致其受损,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小许以购货签合同骗取小李货款后逃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普通经济纠纷是因误解或争议致往来问题,不构成诈骗。但本案中小许的行为并非简单误解,而是有明显非法占有目的,故不属于普通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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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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