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条未写日期但有转账记录,在特定情形下有望
胜诉。
转账记录能充当借款事实的关键
证据,
借款合同成立并非仅依赖书面日期,有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就可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2.若对方对借款事实有异议,仅靠借条未写日期和转账记录有风险,需补充其他证据,像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以证实借款的时间、金额等细节。
若能构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胜诉可能性大;
若
证据不足,可能面临
诉讼风险,法院可能因证据欠缺而
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小李向小胡借款,小李未出具写有日期的借条,不过小胡保留了转账记录。后来小胡因急需用钱,要求小李还款,小李却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小胡遂将小李告上法庭,主张借款关系成立,要求小李偿还借款,小李则坚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虽然借条未写日期,但转账记录可作为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若小胡能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且款项已交付,即便无借条日期,借款关系也可能被认定成立。
2、鉴于小李对借款事实有异议,小胡仅靠借条无日期和转账记录有风险。小胡需补充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才有较大胜诉可能,否则可能面临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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