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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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作他用,并将这些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挪用公款的方式,占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以获取经济利益;最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还款期限仍未偿还。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这类人群,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其处罚标准诚然如此。挪用公款罪乃是典型的行为犯,即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挪用公款这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便视为挪用公款罪既已成立。行为犯之定义在于将犯罪行为的完全实施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共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若涉及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挪用公款罪:首先是将公款擅自挪作个人使用,且此种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达到了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同时该行为是以实现非法目的而展开;其次是挪用公款数量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再者是挪用公款数量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已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在法律上,倘若挪用公款案件遭致撤销诉讼,那么并不意味着相关负责人将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在于这一罪行的性质属于刑事犯罪,并且实际操作中通常被认定为公诉案件。因此,一般来说这类案件并不会被撤销起诉,除非经过人民检察院仔细审查所有的证据和材料后,断定其的确不符合应当提起诉讼的标准时,才能出现这种情形,即案件不会再继续进入到判刑阶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包括公款私借、赌博、吸毒等,以及擅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资金等,均属此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