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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包括什么

时间:2025.03.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58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主要涵盖债权这一项。
他们会以自身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像让次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之类的。
2.然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那些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债权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
3.总的来说,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
同时,一定要注意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和限制,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小李因做生意向小朱借款50万,约定一年后归还。到期后,小李称没钱偿还。小朱调查发现,小李对小胡享有30万债权已到期,小胡却迟迟未还。小朱遂以自己名义起诉小胡,要求其偿还小李的30万债务,小胡则称这是小李的劳动报酬,小朱无权代位行使。

案情分析:

1、债权人代位权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小朱作为债权人,在小李无力偿债且对小胡有到期债权情况下,有权行使代位权
2、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为行使。若小胡所欠确为小李劳动报酬,按规定小朱不能代位行使该债权,此法律规定保障了权利行使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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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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