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冒充公检法诈骗乃诈骗罪特殊情形,依诈骗数额及情节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
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等,并处或单
处罚金。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
罚金。
五十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2.
量刑还需综合
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
情节较轻时,量刑相对较轻。
情节严重,如致
被害人重大损失等,会被判处较重
刑罚。
案情回顾:小胡冒充公检
法人员,以小丽涉嫌
违法犯罪为由,诱骗小丽转账。小丽信以为真,先后转账总计15万元。小丽发现被骗后
报警,小胡很快被抓获。小胡辩称自己只是临时起意,且未造成小丽特别严重的后果,不应重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诈骗金额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量刑时,虽小胡称临时起意,但还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等因素。其冒充公检法的行为性质恶劣,即便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也不能忽视其
犯罪事实,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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