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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客观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96人
律师解析:
1.职务便利利用:
行为人凭借在单位职务所享权力或便利来行事。
2.财物非法侵吞:
公共财物私自据为己有,像保管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己用。
3.财物秘密窃取
以偷偷摸摸的方式获取单位财物,如同盗窃一样。
4.财物骗取手段:
通过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信息来骗取公共财物。
5.其他手段考量:
除常见三种手段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贪污罪。
需同时具备客观行为与职务之便要件,且数额达标准,还得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时间、地点、情节等因素。

案情回顾:

小胡在一家公司担任财物保管职务。一日,他趁同事们都外出办公,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中一批价值较高的货物私自运走,据为己有。公司盘点时发现货物缺失,经调查发现是小胡所为,小胡坚称只是暂借,并非非法占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身为公司财物保管人员,凭借职务赋予的便利,私自运走货物,此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行事的特征。
2、小胡将公司货物私自据为己有,属于财物非法侵吞的表现,即便其称暂借,但实际已构成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结合其行为与职务之便等情况,或涉嫌贪污罪,具体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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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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