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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就是说你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的权力和地位,偷偷地把公司的钱财归为己有,或者是让别人拥有这些财产。这种行为被叫做“侵吞”。还有种情况就是你趁别人不注意,从他们手里把东西拿过来,这就叫“窃取”。再比如你用一些假的名义,比如说利用工作上的合法权利,通过欺骗的方法,让那些对你有处分权的人被骗了,然后你就得到了这些财产,这就是“骗取”。
2024-08-29 1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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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这个事,就是利用你工作时手里的那点儿小权利,把公司的财产搬回到自己家里去,或者让别人帮你保管,反正就不是公家的了。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利用职务之便”。什么叫“利用职务之便”?就是说你靠着自己的职位,手里有权管事,能亲手接触到公司里的钱财这就是好处。这里说的“侵吞”,就是把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变成你自己的,或者让别人也变成你的。而“窃取”,就是偷偷摸摸地把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不经过人家同意。
至于“骗取”,就是假装自己是在做正经事,用各种手段让那些有权利处理这些财产的人上当,然后把公司的财产弄到手。
2024-08-29 17:2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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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贪污罪中,其客观方面主要呈现为利用自身担任职务时所取得的职权优势,通过侵吞、盗窃、欺诈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指对本人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及相应的地位加以利用,由此形成控制、管理以及处理公共财物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身作为职务占有拥有的公共财物擅自据为己有,甚至可能涉及将公共财物分配给他人所有的情况。而窃取则是在违背实际占有人意愿的前提下,凭借职务之便,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至于骗取,则是借助于职务上的合法形式,运用欺骗手段,使得具有处分权的受骗方产生认知偏差,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8-29 15:34: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