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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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后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应按普通程序审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为主要被告,被执行人对异议有反对则为同案被告,无异议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提起异议之诉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法院应予准许。

在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之后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同时启动,如果执行异议之诉已经终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比如第三人要证明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才没有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两者的本质及主体范围完全不一样,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特别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的诉讼活动,第3人撤销之诉中对原告的主体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但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并没有特别规定。

他们之间的标的是不相同的。首先再审他的执行异议的标的肯定是一样的,因为他们的诉讼态度是一致的,要么在这个诉讼的过程中,他们同时享受诉讼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对应着他们要承担共同的义务。但是如果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标的,他和原被告双方的请求根本就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