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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可不可以进行撤销

陈* 天津-塘沽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20 06:12:02 362人阅读

执行异议可不可以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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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可撤销。在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申请撤回。

2.撤回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审查,不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3.撤销申请须在法院裁定前提出,裁定作出后则不能再申请撤销。

4.撤销执行异议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要谨慎决定,防止后续权益受损。

2025-12-20 09: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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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异议可以撤销,但需在法院对异议作出裁定前提出,裁定作出后则不能撤销。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在法院裁定前,有申请撤回异议的权利。一旦申请撤回,法院会裁定终结审查,不再判断异议是否成立。然而,如果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就无法再申请撤销该异议程序。撤销执行异议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但当事人应慎重考虑,因为随意撤销可能导致后续权益受损。如果在执行异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适合撤销执行异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08:3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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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可以撤销,在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撤回异议,法院会裁定终结审查,不再继续审查异议是否成立。但法院已作出裁定后,就不能再申请撤销异议程序。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若要撤销执行异议,需密切关注法院审查进度,确保在裁定作出前提出撤销申请。
-决定撤销执行异议要谨慎评估,全面考虑可能对自身权益产生的影响,避免因冲动撤销导致后续权益受损。
-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后再做决策。

2025-12-20 07:0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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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可以撤销,在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这些提出异议的主体能申请撤回异议。
(2)当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后,法院会裁定终结审查,即不再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
(3)申请撤销执行异议有时间限制,需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提出。若法院已作出裁定,就不能再申请撤销该异议程序。
(4)撤销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但要谨慎操作,不然可能导致后续权益受损。

提醒:
撤销执行异议要把握好时间,在法院裁定前决定是否撤销。因不同案情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0 06:5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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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撤销执行异议,要确认法院是否已就执行异议作出裁定,未作出裁定才可申请撤销。
(二)在法院未作出裁定前,提出异议的主体可向法院提交撤回异议的申请。
(三)决定撤销执行异议时需谨慎考虑,全面评估对自身后续权益的影响。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025-12-20 06:21:2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规定: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当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才能裁定中止执行。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规定了应中止执行的情形,其中第二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由此看,在审查期间是不中止执行的。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执行行为中止;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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