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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能否撤销和解协议

杨* 云南-西双版纳 合同终止咨询 2025.08.26 11:57:54 427人阅读

执行异议能否撤销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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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无法直接撤销和解协议。执行异议是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的。

2.撤销和解协议要满足法定情形,像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协议等。

3.当事人可起诉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法院审理后,若符合条件就会判决撤销。执行异议只是质疑执行行为或标的,不能直接否定和解协议效力。

2025-08-26 17:0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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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异议不能直接撤销和解协议,撤销和解协议需满足法定情形并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执行异议是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时提出的。其作用主要是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质疑,并不具备直接否定和解协议效力的功能。若要撤销和解协议,必须满足法定情形,像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协议等。当事人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法院审理后,若认定符合撤销条件,才会判决撤销。如果在和解协议或执行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26 16: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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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与撤销和解协议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执行异议针对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或标的,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
(2)撤销和解协议需满足法定情形,像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协议等。
(3)若要撤销和解协议,当事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若认定符合撤销条件,就会判决撤销。
(4)执行异议不具备直接否定和解协议效力的功能,它不能直接撤销和解协议。

提醒:
若想撤销和解协议,要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26 14:5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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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无法直接撤销和解协议。执行异议是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时提出的。它主要作用是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质疑,不具备直接否定和解协议效力的功能。

2.撤销和解协议需满足法定情形,像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协议等。

3.若要撤销和解协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若符合撤销条件会判决撤销。

建议当事人遇到需撤销和解协议情况时,不要依赖执行异议,而是及时收集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5-08-26 13: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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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撤销和解协议,需先确定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协议等法定情形。
(二)在确定存在法定情形后,当事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和解协议。
(三)等待法院审理,若法院认定符合撤销条件,会判决撤销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8-26 12:21:4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规定: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当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才能裁定中止执行。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规定了应中止执行的情形,其中第二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由此看,在审查期间是不中止执行的。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执行行为中止;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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