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通常涵盖
毒品犯罪等七类
犯罪所获财物及其收益,像毒品交易得的钱等都算。
2.认定犯罪所得时,得确定其来源犯罪已成立,比如因
走私得的资金就是
走私犯罪所得。
3.产生的收益包含利用
上游犯罪所得去投资、经营等活动所获利润等。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
证据来判定是否属于上游犯罪所得,以此准确认定洗钱罪的构成。
总之,只有明确源于特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财物及收益,才符合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的认定标准。
案情回顾:小胡因参与毒品犯罪获得一笔钱财,之后他将这笔钱交给小丽,让其帮忙处理。小丽用这笔钱进行投资,获取了不少利润。后警方介入调查,小胡的毒品
犯罪事实确凿。但在对小丽的行为认定上出现争议,小丽坚称不知这笔钱是毒品犯罪所得,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首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涵盖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财物及其收益,小胡的毒品犯罪所得属于此列,其利用该所得投资产生的利润也属于收益部分。
2、认定犯罪所得需确定来源犯罪已成立,小胡毒品犯罪已成立,满足这一条件。而小丽虽称不知钱的来源,但综合证据若能证明她应知,仍可认定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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