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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4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通常涵盖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获财物及其收益,像毒品交易得的钱等都算。
2.认定犯罪所得时,得确定其来源犯罪已成立,比如因走私得的资金就是走私犯罪所得。
3.产生的收益包含利用上游犯罪所得去投资、经营等活动所获利润等。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定是否属于上游犯罪所得,以此准确认定洗钱罪的构成。
总之,只有明确源于特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财物及收益,才符合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的认定标准。

案情回顾:

小胡因参与毒品犯罪获得一笔钱财,之后他将这笔钱交给小丽,让其帮忙处理。小丽用这笔钱进行投资,获取了不少利润。后警方介入调查,小胡的毒品犯罪事实确凿。但在对小丽的行为认定上出现争议,小丽坚称不知这笔钱是毒品犯罪所得,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首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涵盖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财物及其收益,小胡的毒品犯罪所得属于此列,其利用该所得投资产生的利润也属于收益部分。
2、认定犯罪所得需确定来源犯罪已成立,小胡毒品犯罪已成立,满足这一条件。而小丽虽称不知钱的来源,但综合证据若能证明她应知,仍可认定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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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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