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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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但是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危害标准,所以可能会从轻量刑。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还需要综合评估未遂的情节。虽然未遂没有造成全部的危害,但是仍然属于犯罪行为,量刑的时候应该适度减轻,但是也不能因为没有造成大祸就忽略了违法的本质。

在法律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遂或未遂主要看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要是犯罪人完成了毒品的销售,且实际将毒品交给了买家,那就构成既遂,不管有没有收到毒资。这个标准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判定准则,有助于解决贩卖毒品罪的司法难题。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持有型犯罪均不存在未遂形态。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达到法定数量。因为持有类犯罪只需控制、支配毒品即可既遂,所以行为人一旦实际控制毒品,就构成犯罪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特定数量的毒品并完成行为。若因外部原因未能完全控制毒品,理论上可视为未遂。但刑法主要惩罚已完成行为,对未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酌情从轻或减轻对未遂犯罪的处罚,具体判决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特定数量的毒品并完成行为。若因外部原因未能完全控制毒品,理论上可视为未遂。但刑法主要惩罚已完成行为,对未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酌情从轻或减轻对未遂犯罪的处罚,具体判决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