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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未约定履行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时间:2025.03.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92人
律师解析:
1.法律明确规定,连带保证人未约定履行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2.在这六个月内,倘若债权人未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便可免除该责任。
3.以A为B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为例,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若债权人未向A主张保证责任,A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4.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妥善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利益,防止保证人长期处于模糊且不确定的担保责任情境中。

案情回顾:

小胡为小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过了五个半月,债权人小静一直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在距离六个月期限还剩几天时,小静突然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则认为已过可要求承担责任的合理时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连带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在此案中,小胡作为连带保证人,符合该前提条件。
2、在这六个月内,若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免除责任。而小静在六个月快届满时才要求小胡担责,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小胡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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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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