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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食品赔偿法律是怎样的

时间:2025.03.10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1.“三无食品”定义清晰,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来源不明。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三无食品”,消费者除获赔损失外,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价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不足一千元补至一千元,但食品标签等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除外。
2.若消费者因购买“三无食品”致身体受损,可依《民法典》等法律,让生产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收入等。

案情回顾:

小丽在小胡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一包零食,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小丽仔细查看发现该零食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属于“三无食品”。小丽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小胡却认为零食虽有问题,但小丽身体不适不一定是吃零食导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小胡经营“三无食品”,小丽除获赔损失外,还可向小胡索价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不足一千元补至一千元(若零食不存在食品标签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的瑕疵)。
2、因小丽食用“三无食品”身体受损,依《民法典》等法律,小胡作为经营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丽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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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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