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三无食品”定义清晰,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来源不明。
《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三无食品”,
消费者除获赔损失外,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价十倍或损失
三倍赔偿金,不足一千元补至一千元,但食品标签等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除外。
2.若消费者因购买“三无食品”致身体受损,可依《
民法典》等法律,让生产者、经营者承担
侵权责任,
赔偿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及
误工减少收入等。
案情回顾:小丽在小胡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一包零食,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小丽仔细查看发现该零食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属于“三无食品”。小丽要求小胡
赔偿损失,小胡却认为零食虽有问题,但小丽身体不适不一定是吃零食导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小胡经营“三无食品”,小丽除获赔损失外,还可向小胡索价十倍或损失三倍
赔偿金,不足一千元补至一千元(若零食不存在食品标签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的瑕疵)。
2、因小丽食用“三无食品”身体受损,依《民法典》等法律,小胡作为经营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丽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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