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实质性相似:
他人用的图案与受保图案在整体视觉上相近,像形状、颜色搭配以及图案构成等方面都相似。
2.接触可能:
被告得有接触到原告受保图案的机会,要是接触不到,通常就不算
侵权。
3.独创性:
受保图案得有点独特,不是那种常见通用的,要是图案太简单或属于大家都知道的领域,就难获侵权保护。
4.法定类型:
不同类型图案有特定法律规定,像美术作品图案受
著作权法管,
商标图案受
商标法管,得依相应法律判断。
案情回顾:小胡拥有一个自行设计的独特美术作品图案并受
著作权保护。偶然间,他发现小丽使用的图案与自己的极为相似。小胡认为小丽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小丽停止使用并
赔偿损失,小丽则坚称自己从未接触过该图案,且认为该图案并非足够独特,不构成侵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判断是否侵权,首先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若小丽使用的图案与小胡的在形状、颜色搭配及图案构成等整体视觉上相近,满足这一条件。
2、需考量接触可能,若小丽确无接触小胡受保图案的机会,通常不认定侵权。
3、审视图案独创性,若小胡的图案并非常见通用,具备独特性,则可获著作权法保护。
4、此为美术作品图案,应依著作权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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