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诉后诉讼费是给退还一半。撤诉是指当事人放弃本次起诉的一种行为,在起诉之时当事人需要先缴纳诉讼费,撤诉之时就返还一半的诉讼费。撤诉并不代表当事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之后当事人仍旧有权再次起诉。按照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通常在公正审判并胜诉后,法律文书生效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返还原告或被告已支付的诉讼费用。但败诉方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胜利方自愿承担剩余费用则不适用此规定。若法庭裁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双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可减半缴纳。若法院已收取2万元案件受理费,最终若以简易程序审理并裁决,应退还1万元;若当事人申请撤诉,同样需返还1万元。

撤诉是当事人舍弃本次诉讼并放弃追责的决定。提交诉讼状后,当事人需支付诉讼费用。如发生撤诉,法院将退还部分费用,称“撤诉后退还一半诉讼费”。撤诉不意味放弃诉讼权利,仍可再次起诉。根据相关法规,争议可通过调解解决或由当事人申请撤诉时,法院可减免一半诉讼费用。

在多数情况下,开庭前撤诉,诉讼费用是可以退还的。具体退款比例因诉讼程序而异。普通程序中,撤诉通常会退还部分诉讼费用;而简易程序则通常不退。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审理费、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必要开支。具体退款规定建议咨询当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