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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没理赔及时撤案了怎么办

苟** 江苏-连云港 保险理赔咨询 2026.01.06 19:52:38 480人阅读

骗保没理赔及时撤案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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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骗保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论是否获得理赔、是否及时撤案,只要实施了虚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骗保行为,就已违反法律规定,该违法性不因未造成实际损失而消除。

(2)保险公司未报案时的民事后果。若骗保情节较轻,保险公司未报案的情况下,可能解除保险合同,不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保费。

(3)情节严重的刑事风险。若骗保情节严重,即便当事人及时撤案,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仍可依法介入调查。

(4)刑事处罚的从轻情节。骗保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主动撤案属于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5)立案后的应对方式。若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提醒:
骗保行为无论是否成功或撤案均存在法律风险,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若已实施相关行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以争取从轻处理。

2026-01-06 22:5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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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保险公司未报案且情节较轻,保险合同会被解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已交保费不予退还。即使未获理赔且及时撤案,骗保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上述后果仍会产生。

(二)若骗保情节严重,即使已撤案,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仍会介入调查。若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主动悔罪的表现可作为量刑时从轻考量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026-01-06 22: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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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行为即使未获理赔且及时撤案,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其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因结果未成功就忽视行为的违法性。

若保险公司未报案,情节较轻时,保险合同会被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已交保费也不予退还。

若骗保情节严重,即便撤案,只要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仍可介入开展调查工作。

骗保属于保险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会构成保险诈骗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主动撤案体现出悔罪态度,在后续量刑过程中,这一表现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情节。

若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争取获得宽大处理。

2026-01-06 22:1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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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骗保未获理赔且及时撤案仍属违法行为,后果依情节及保险公司是否报案而定,主动撤案可作为从轻情节。

法律解析:
骗保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否获得理赔或及时撤案,均不改变其违法性质。若保险公司未报案且情节较轻,行为人将面临保险合同被解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若骗保情节严重,即使已撤案,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仍会介入调查。依据法律,骗保属于保险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主动撤案体现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若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以争取宽大处理。如果遇到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合适的法律帮助。

2026-01-06 20:1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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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未获理赔且及时撤案,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失,该行为本身也已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骗保情节轻重及保险公司是否报案。

1.保险公司未报案且情节较轻时,可能仅面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且已交保费不予退还。

2.若骗保情节严重,即便撤案,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仍可介入调查。骗保属于保险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主动撤案的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3.若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2026-01-06 20:01:55 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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