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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登记就是要提供的吗

时间:2025.04.02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协议并非强制要求在登记时当场提供。
通常,登记离婚需双方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宜协商一致
2.若事先签订了离婚协议,可携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会审查协议内容,符合规定则办理登记离婚。
3.若未提前签协议,在登记现场也可当场协商起草,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离婚登记。
4.总之,离婚协议可提前准备或当场协商签订,都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小胡称必须要提前签订好离婚协议才能办,小丽则认为在现场协商起草也可以。二人因此产生争执,无法决定到底该如何进行,在婚姻登记处僵持不下,最终未能完成离婚登记,双方都觉得自己的主张合理,为此矛盾进一步加深。

案情分析:

1、离婚协议并非强制要求在登记时当场提供,既可以提前准备,也能在登记现场协商签订。
2、无论是哪种方式,都需满足登记离婚双方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宜协商一致这一条件,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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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瑞彪律师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魏瑞彪律师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5年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自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成功代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起,涵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多个复杂领域,以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赢得广泛信赖。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魏瑞彪律师以“受人所托,必办忠人之事”为执业信念,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辩护中注重情、理、法的融合,致力于通过扎实的办案技巧和细致的案情分析,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卖淫、强奸罪、诈骗罪、职务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众多成功案例。 部分成功案例 李某丁、李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案 白某强故意杀人案 马某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裴某某组织卖淫案 执业理念 魏瑞彪律师始终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专业、担当、不畏强权的态度,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有温度、有力量的法律服务,从司法层面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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