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依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行使
管辖职权。
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是合同或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时,
当事人能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所以,与外地
打官司的开庭地点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双方约定的有
管辖权的法院。
若涉及专属管辖案件,像
不动产纠纷等,就应在特定管辖
法院开庭。
案情回顾:小胡与外地的小静产生
合同纠纷,小静认为应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小胡则主张按照双方书面协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小胡
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明确管辖法院来解决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小胡与小静有书面协议
约定管辖法院,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有效,所以应按协议确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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