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调解乃
当事人自主选定的
纠纷处置途径。
于调解进程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共识,而调解协议的践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性。
倘若一方当事人改变主意,通常来讲,调解协议难以具备法律层面的
强制执行力。
2.尽管调解欠缺强制性,然而它具备灵活性与高效性等诸多优势。
在部分
民事纠纷情形中,调解能够助力当事人迅速解决纷争,避免
诉讼所带来的繁杂程序与时间耗费。
3.总而言之,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加入的
纠纷解决方式,其达成的结果不具强制性,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化解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选择调解解决。在调解过程中,经协商两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小朱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小李认为既然达成协议就应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希望小朱按协议执行,小朱却坚持自己改变主意不想履行了。
案情分析:1、调解是小朱和小李自主选定的纠纷处置途径,在调解进程里达成的协议,按规定践行依赖当事人自愿。小朱反悔,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确实难有
法律强制执行力。
2、调解虽无强制性,但有灵活性与高效性优势,原本可帮他们快速解决纷争。此次调解虽因小朱反悔未最终解决问题,但调解在民事纠纷中仍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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