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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提供保证人可以吗

时间:2025.02.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90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提供保证人
首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同时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经办案机关审查同意,就可以提供保证人。
其次,保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如与被监视居住人无牵连关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
提供保证人后,保证人需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等。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协助其逃避监视居住等情形,保证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小胡的朋友小李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且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审查时,对小李是否与小胡无牵连关系存疑,双方产生争议。最终小李通过证明自身符合条件,获得批准成为保证人。然而,小胡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指定居所,小李未及时报告。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保证人,需符合与被监视居住人无牵连关系等条件,经办案机关审查同意才可担任,此环节确保了保证人的可靠性。
2、保证人有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义务,小胡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小李未及时报告,小李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维护监视居住措施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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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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