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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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应向何人提出申请自实施逮捕之后,若想寻求取保候审之宽限者,应为此向下列负责的机关提出申请:1.如在案件侦查期间,申请人需亲自将申请递交至公安机关;2.当侦查工作告一段落,案件已顺利移交至检察院之际,则需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3.若检察院已经根据调查结果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那么此时便应向法院提交申请。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包括当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可向任何一家负责立案侦查、公诉和预审的国家司法机构提出。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实存在符合此条款规定的任一构成要件,经过判断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方可生效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而执行取保候审的责任则由公安机关承担和具体负责执行。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立即执行并报告。案件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求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重要环节,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逃避法律程序,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实现羁押放松。

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申请需按程序进行:侦查期间向公安机关申请,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后向检察机关申请,进入审判阶段则向法院申请。检察院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犯罪事实和充分证据,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会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