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时,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释放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二)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三)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但必须先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若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后续公安机关应继续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待证据达到批捕标准时,可再次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及时将执行结果告知检察院。若仍需继续侦查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复议申请,但必须先释放被拘留人员。若复议意见未被采纳,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立即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机关执行。
后续公安机关需继续补充收集证据,待证据充分后,可再次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批准逮捕。
结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时,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可依法取保或监视居住;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可复议复核,但释放义务优先;后续可补充证据再提请批捕。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需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这是法定的即时义务,不得延误。二是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侦查工作持续开展。三是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但必须先释放被拘留人;复议意见未被接受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会立即复核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机关执行。四是后续公安机关应继续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待证据充分时可再次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对自身权益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时,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若案件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1.严格履行释放与通知义务。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决定后,必须第一时间释放被拘留人,不得无故拖延;同时需迅速将释放的执行情况反馈给作出决定的检察院,保障程序的透明度与合法性。
2.依法处理异议申请。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存在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复议,但前提是必须先释放被拘留人;若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及时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同时将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持续侦查与再提请批捕。公安机关在释放被拘留人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后,应继续围绕案件补充收集证据;待证据充分满足批捕条件时,可再次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推动案件依法有序处理。
法律分析:
(1)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释放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这是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和接受法律监督的必要程序。
(2)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且被拘留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侦查工作能够持续推进且不侵犯当事人权利。
(3)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但必须先执行立即释放被拘留人的义务,不得因申请复议而拖延释放。
(4)若复议申请未被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结论,同时将结论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5)后续公安机关应当针对证据不足的问题继续补充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待证据达到审查批捕的充分程度时,可再次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
提醒:
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批捕决定后需严格履行立即释放义务,不得拖延;被拘留人及其家属若发现公安机关未及时释放,可向检察院投诉反映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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