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仅一方缺席并不能直接决定能否采用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关键在于案件的性质以及标的额等方面。
倘若案件的事实清晰明了,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也不大,即便有一方缺席,依旧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
但要是案件比较复杂,即便双方都到场,也很可能不适合简易程序。
当适用简易程序且一方缺席时,法院会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此时,缺席方可能会失去诸如质证等一些
诉讼权利。
不过,如果案件不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便只有一方缺席,也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
总之,一方缺席与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再做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要求其归还借款。开庭时小李缺席。小朱主张案件事实清晰,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法院认为此借款涉及复杂资金往来,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虽小李缺席,但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不能仅据此,而要看案件性质及标的额等。此借款案若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即便小李缺席也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2、此借款案若涉及复杂资金往来等情况,表明案件复杂,即便双方都到场可能也不适合简易程序,若不满足简易程序条件,即便一方缺席也应按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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