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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子有贷款另一方需要还房贷吗

时间:2025.01.26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1.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倘若事先约定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并且该方承担起房贷的还款责任,那么通常来说,另一方就无需再去偿还房贷了。
这是因为协议已经明确了房屋的归属和还款义务的承担方,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2.然而,如果协议中规定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可是房贷却由双方共同来承担,那么另一方就必须依照约定持续地偿还房贷。
这样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在房贷方面的责任,以保障贷款的正常偿还。
3.要是仅仅约定了离婚这件事,而没有对房屋以及房贷的相关事宜作出清晰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房贷依然应该由原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继续进行偿还。
不过,未承担还款义务的那一方,可能需要对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总之,协议离婚时关于房子以及房贷的约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小朱所有,小朱承担房贷还款责任。后小朱要求小李共同偿还房贷,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胡与小丽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小胡但房贷双方共担,小丽后来不愿再还。还有小静离婚时未对房屋房贷作约定,银行追讨贷款时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案中,按协议约定房屋归小朱且其承担还款责任,小李无需偿还房贷,小朱要求小李偿还缺乏依据。
2、小胡与小丽案中,协议明确房贷由双方共同承担,小丽应按约定继续偿还,其不愿偿还的行为不符合约定。
3、小静离婚未作约定,原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应继续偿还,未承担还款义务方可能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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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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