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
债务主要由公司自身的财产来承担。
公司作为独立的
法人实体,需以其全部的财产对所负债务负责。
在
破产程序里,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
清算,以此来
清偿债务。
清偿顺序通常为:
首先清偿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这是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
接着清偿职工
工资等与劳动相关的债权,保障员工的权益;
然后再清偿其他普通债务。
倘若股东已经完成了
出资义务,并且没有出现滥用
股东权利等致使需承担债务的情形,那么股东一般仅仅以其当初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不会额外承担个人责任。
但要是股东有
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等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的情况,此时
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郑、小李等为股东的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破产,负债累累。争议点在于股东是否要额外担责。
公司清算资产偿债,按破产费用、职工工资、普通债务顺序清偿。小胡作为债权人,怀疑小郑等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要求其担责,小郑等否认。
案情分析:1、若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应以全部财产偿债,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保障破产程序运行及职工权益,再处理普通债务。
2、若小郑等股东完成出资且无违法违规及滥用权利行为,仅以出资额担责;
若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小胡作为债权人可要求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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