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私下签的
股权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1.一般有效的情况:
若协议双方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清晰的认知。
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
虚假、误导等情况。
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像不能涉及
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等,那么这样的协议通常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
2.可能无效的情况:
要是协议存在
欺诈、
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比如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另一方签订协议。
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这类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3.特殊程序要求: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股权合作,还需满足特定的登记或备案等程序要求,否则会影响协议效力及后续
股权变更等事宜。
总之,其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疑虑可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私下签订股权合作协议,小朱认为协议有效,小李则主张无效。争议点在于该协议是否满足生效条件,比如双方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且涉及是否满足特殊程序要求。
案情分析:1、若小朱和小李都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一般有效。
2、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协议等,协议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3、若属于特殊类型股权合作,未满足特定登记或备案等程序要求,会影响协议效力及后续股权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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