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的送达方式多样,以下几种情况视为送达:
1.直接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将传票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比如在受送达人办公场所或者住所,当面将传票
递交给其本人,受送达人在传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便视为完成送达。
2.留置送达:若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传票,法院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
居委会、村委会等)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向他们说明具体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通过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此情况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当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时,例如受送达人在异地等,法院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借助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把传票邮寄给受送达人,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法院可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法院需送达传票给小李。法院工作人员先前往小李住所直接送达,小李拒绝接收。后法院尝试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再委托小李所在地法院送达,也未能成功。最终因无法确定小李行踪,法院采用公告送达,60日后视为送达,引发关于送达是否有效的争议。
案情分析:1、直接送达时小李拒收,符合留置送达条件,法院应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记录相关情况并留置传票,此次未成功留置存在程序瑕疵。
2、邮寄送达退回及委托送达无果后,因小李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程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