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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双方协议书有效吗

时间:2025.01.13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关于宅基地双方协议书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一、主体资格方面
宅基地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相关协议对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
如果签订协议的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意味着他们在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上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比如,都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宅基地申请的人口、住房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主体资格一般是合适的。
然而,若其中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涉及宅基地买卖等情况时,就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协议无效。
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本集体成员的居住权益而分配的,非本集体成员通常不具备相应的权利。
二、内容合法性方面
协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宅基地的用途有明确限定,不能随意改变其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同时,“一户一宅”是重要的宅基地政策,协议内容也不能与之相悖。
若违反这些规定,该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意思表示方面
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
如果一方通过欺骗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或者以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签订,那么这样的协议可撤销或直接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只有当主体资格合适、内容合法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宅基地双方协议书才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宅基地协议书,小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议涉及宅基地买卖,且协议中约定将部分宅基地用于商业建设,小胡称小朱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引发关于该协议书是否有效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资格方面,小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宅基地买卖,不符合宅基地相关规定,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内容合法性方面,协议约定将宅基地用于商业建设,违反了宅基地用途限定,可能使协议无效。
3、意思表示方面,若小朱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可撤销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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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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