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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养女享有继承权,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一、法律依据明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着清晰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提及的子女,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各类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无论其出生方式或与父母关系的形成原因如何,只要符合相应条件,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二、收养关系需合法确认
合法的收养关系是养女能够享有继承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收养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只有完成这一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自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
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过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养女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享有与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自然也包含其中。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继承权的具体行使
当养父母不幸去世后,养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夫妇收养了养女小丽,但未进行收养登记。小朱夫妇去世后,在遗产继承时,小丽主张自己作为养女有继承权,而其他亲属则认为未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小丽无权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包含养子女,养子女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前提是收养关系合法。小丽未完成法定收养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
2、合法收养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小丽未登记,法律地位不等同于亲生子女,不能直接以养女身份享有继承权。
3、在没有合法收养关系确认下,小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遗产继承,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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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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