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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时间:2025.01.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51人
律师解析:
抵押质押在所有权转移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一、抵押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把该财产当作债权的担保。
这里的关键在于“不转移占有”。
也就是说,抵押物始终在抵押人的掌控之下。
例如在房屋抵押的情形中,房屋所有人的生活不会因抵押行为而受到实质影响,依然可以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屋。
在整个抵押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始终牢牢地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只是获得了抵押物的抵押权
只有当抵押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法的处置,以此来实现自身的债权。
比如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质押
质押主要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两种类型。
与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即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不过,质物的所有权并不会因此而发生转移,依旧归出质人所有。
比如将车辆进行质押,出质人需要把车辆交付给质权人进行保管。
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后,质权人必须按照约定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因为在整个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始终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质权人只是在债务未得到清偿前对质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朱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未转移房屋占有,仍正常居住。后借款到期小朱无法还款,小李欲拍卖房屋。同时,小胡向小丽借款,将自己车辆质押给小丽,车辆交付小丽保管,借款到期后小胡还款,小丽却拒绝归还车辆,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的抵押关系中,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归小朱,小李仅享有抵押权。小朱无法还款时,小李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其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在小胡与小丽的质押关系中,车辆所有权始终归小胡,债务履行完毕后,小丽应按约定归还车辆,其拒绝归还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所有权,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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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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